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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上外籍人士透過設立公司取得居留有以下兩個:
(1)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之公司經理人
(2)投資移民
(1)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之公司經理人
新設公司資本額50萬以上僑外資至少三分一,可申請「一個」外籍經理人工作證1-3年不等(核發幾年看勞動部),工作證到期如要延期要看公司營業額:「公司設立1年以上者,最近1年或前3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、平均進出口實績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。」才能續約。(註:2017年6月起,投審會從嚴審查,費時約需兩三個月以上時間)
【如需聘僱第二人以上】
受雇者資格:雇主所聘僱之第2人以上,得受「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」之相關學經歷(碩士以上學歷;大學以上畢業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)及受聘僱平均月薪資規範(除另有規定外,應達每月47,971元整)。
雇主資格(本國公司):
設立未滿1年者: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、營業額達新臺幣1,000萬元以上、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。
設立1年以上者: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,000萬元以上、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40萬元以上。
參考勞動部網站: https://ezworktaiwan.wda.gov.tw/Content_List.aspx?n=F7EE5EAE0CDBD594
外國人來臺工作,其眷屬可以依親方式取得居留,惟其子女必須未滿20歲。另其眷屬欲在臺工作,必須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專業人員規定申請許可後,始得工作。
參考勞動部網站:
申請永久居留條件:
外國人在台灣合法連續居留五年,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,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。
參考移民署網站(第二十五條):http://law.immigration.gov.tw/immigr-law/cp.jsp?displayLaw=true&lawId=2c9e8a814c0a504d014c0bbf5b3d0011
(2)投資移民(哪有人來?聊備一格耳)
申請永久居留資格:
1. 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,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。
2.外國人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。
配偶及未滿二十歲之兒女,可依親居留。外國人申請在台灣投資移民獲准永久居留後,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得申請永久居留。
(補充:以上針對外國人。其中港澳只要600萬就可以投資移民,取得台灣居留或公民的條件也不一樣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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